一、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禁设情形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设情况包括: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但设置招牌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五)危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
(六)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已设置的招牌除外;
(七)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区域;
(八)妨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九)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其他情形。
二、电子显示装置的要求
《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等新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条件,必须符合:
(一)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二)禁止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三)不得在每日零时至六时开启。
三、《户外广告许可证》的审批部门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并对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户外广告许可证》及《户外广告许可证(临时)》的申请事项及例外情形
(一)《户外广告许可证》的申请事项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设置人应当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二)《户外广告许可证(临时)》的申请事项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举办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或者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
(三)例外情形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该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按照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的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
(四)创新举措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减化了办理许可证的材料要求,做到简证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