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府〔2023〕1号
关于印发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开区、金属城)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23年1月18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强化党建引领,有效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揭市财农办〔2022〕4号)、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农村综合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专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改农综组〔2021〕2号)和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专项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委办〔2022〕8号)等文件、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全区村(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收益内容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上交收入、证券或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经营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农户和其他单位因租赁集体土地、物业、设施设备等上交的租金)、劳务收入、中介服务收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中介服务已经完成,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二)上交收入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办企业(含全资、控股、入股)上交的利润等。
(三)证券或投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有价证券或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证券分红利息,以及证券或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的高于账面价值的溢价部分净收益等。投资损失包括证券或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四)补助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各项奖补资金、扶贫资产等。
(五)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上交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罚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盈收入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经营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护费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材料费、公共管理和服务费用等。
(三)其他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农业资产的灭失毁损支出、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亏、损失、防汛抢险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罚款支出等。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年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上交收入+证券或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可分配收益=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其他转入。
年初未分配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
其他转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第三章 分配原则
第七条收益决定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全面反映经济活动状况和财务经营成果。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照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确定分配比例。可分配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
第八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九条实行同股同权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遵照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按照股权人所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按照操作程序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经成员(代表)大会研究讨论,成员大会(有表决权的成员)到会半数以上参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或成员大会(户代表)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
第十一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成效与激励经营管理人员酬劳挂钩,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推进村“两委”干部头雁工程建设,吸引激励大学生、退伍军人、经济能人、社会贤达等各类农村经营管理人才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活力和后劲,增加农村集体收益,掀起党建引领农民群众就业、创业、创新热潮,实现村民共同富裕。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财务清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前,应对当年会计年度收益情况进行清理,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金额。将当年财务收支情况、分配项目和金额对全体成员进行公布、公示。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
第十三条确定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制定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或弥补亏损等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并如实编制《 股份经济联合社(合作社)收益分配明细表》或《 经济联合社(合作社)收益分配明细表》。收益分配方案应包括收益分配年度、当年各项收入、支出金额、本年收益金额、可分配收益总额、收益分配项目、参加分配成员人数、分户分配金额等事项。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后表决通过,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公开公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等财务报表,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共同签字后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分配兑现。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分配兑现,并将分配兑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第五章 分配范围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五部分:一是公积金;二是公益金;三是管理费;四是福利费;五是成员分红。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具体比例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促进农业农村优势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壮大。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金具体比例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主要用于本农村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幼儿园、医疗站、福利院、文化站、小公园等乡村建设、改善民生、公共安全、文体活动等方面支出。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等,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可在集体收入为正收益的前提下计发,总额度和比例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报所在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年有盈余的情况下,可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费,具体提取比例按照当年集体经济收益情况,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军烈属、五保户、扶贫户、困难户的支出,成员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福利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的数额内使用,不得超支。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年度集体资产的净收益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应付福利费后,主要用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成员收益分配比例宜在30%~50%,分配方式为增加股本或直接分配现金分红给成员。具体比例按照根据当年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情况制定,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分红方案报所在镇(街道)审核后实施,参与分红的人员必须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二条为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优秀农村经营管理人才,促进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建立健全党建引领激励机制,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经营绩效,对理事长等经营管理人员可给予分档分级激励。综合上一年度收入情况、年度收入同比环比增速情况、带动成员就业、创业、创新情况等多指标进行考核,对经营管理人员制定年度专项一次性奖励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报所在镇(街道)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可聘请一定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业经理人,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聘请人员的工资按照经营管理绩效与工资挂钩,实行“基本报酬+绩效考核”的方式,报酬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人员,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审核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进行审核,防止不合理收支入账,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实施、公开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备的收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表决前反馈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要时可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推行“六不违”。一是不违背“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不违规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不违规使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优亲厚友。四是不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不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不违规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用于其他奢侈浪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每年1月31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上一年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经济联合社(合作社)收益分配明细表》或《 经济联合社(合作社)收益分配明细表》,连同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本镇(街道)的报表统一收齐后,及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备案。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将适时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随机不定期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指导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 股份经济联合社(合作社)收益分配明细表
2. 经济联合社(合作社)收益分配明细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有关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办,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