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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1-13 16:3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鉴于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城乡规划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变动,区政府决定予以调整。调整后,成员如下:

  主 任 委 员:许剑芒(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主任委员:韦明生(区委常委)

  秘 书 长:李旭波(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   员:洪美波(区政府办副主任)

               林仲龙(区发改局局长)

               李建榕(区住建局局长)

               柯再鹏(区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吴国贤(区财政局局长)

               吴庆谋(区司法局局长)

               洪育新(市生态环境局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分局局长)

               何长全(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林郁明(区教育局副局长)

               蔡泽堡(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谢伟波(玉湖镇镇长)

               徐卫东(新亨镇镇长)

               陆广才(锡场镇镇长)

               方晓东(埔田镇镇长)

               郑育彬(曲溪街道办主任)

               郑创忠(云路镇镇长)

               陈乐彬(玉滘镇镇长)

               苏培河(区农业农村局局长、高级工程师)

               袁树汉(区住建局副局长、高级城市规划师)

               黄英怀(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供电局局长)

               黄刘荣(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柯雄杰(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

               潘 哲(高级城市规划师)

               江惜卿(高级工程师)

               王树忠(高级工程师)

               林二鹏(高级工程师)

               王楸旭(高级工程师)

               林枫耿(区自来水公司经理助理)

               倪奕能(高级工程师)

               江洁波(注册结构工程师)

               蔡敏海(区自然资源局股长)

               黄盛波(区自然资源局股长)

               谢兰涛(区农业农村局股长)

               陈永辉(区文广旅体局股长)

               黄  娴(区文联副主席)

               郑秋兴(区人大环资委主任)

               吴秀林(区政协组联科科长)

               谢润五(区二届人大代表)

    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6633257799),由李旭波同志兼任主任。


  附件: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3    


    

   附件:

  

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规划委员会”)是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条 区规划委员会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对审议事项进行民主、科学决策,促进各项城乡规划全面、有序实施,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区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本级区域。

 

第二章 组成机构

  第五条 区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公务员代表、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区政府领导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其余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域专家、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第六条 区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主任由区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区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全区性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年度建设计划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城乡规划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审议城乡规划发展战略、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各镇城市总体规划、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专业规划。

  (三)审议重大城乡规划调整内容和调整评估报告。

  (四)审查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五)区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区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区规划委员会章程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区规划委员会会务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区规划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区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委员的聘任、解聘、增补准备工作;

  (六)区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委 员

  第九条 区规划委员会的委员由区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5年。区规划委员会换届工作与区人民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实行资格制度,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熟悉业务的分管领导或行业专家作为委员人选,各镇(街道、开发区)由镇长(主任)作为委员人选,委员人选由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报区政府审定、聘任和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聘任的资格条件是:

  (一)熟悉本区实际情况,关心本区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

  (二)敢于坚持原则,勇于维护公共利益;

  (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具备履行委员职责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推荐,具体程序是:

  (一)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规划委员会委员行业、界别构成需要和聘任资格条件的要求推荐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征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候选人;

  (二)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候选人自愿填写规定表格并提交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三)经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区政府审定、聘任和公布。

  第十四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委员提出辞职或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政府职能部门委员因工作变动的,由该职能部门推荐另一符合条件的人选作为其职能部门的代表委员,经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区规划委员会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参加区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对区规划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

  第十六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区规划委员会章程,参加委员会的活动,执行区规划委员会的决议;

  (二)承担区规划委员会授予的有关审议任务;

  (三)支持区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区规划委员会的声誉。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区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区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每次会议出席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含半数)。审议事项必须获得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八条 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邀请与审议项目相关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列席代表不参与会议表决,并需在表决期间临时退席。

  第十九条 区规划委员会会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如代表政府职能部门的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该单位可临时另派一位副职领导或行业专家代表部门参加会议,并履行委员的职责。对于违反章程或一年内无故三次以上缺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 区规划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或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区规划委员会会议程序和基本议事规则:

  (一)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就拟审议的项目向区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二)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区自然资源局、相关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进行专业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日程并主持会议,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三天(特殊项目除外)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四)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五)相关单位汇报议题内容;

  (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报初步审查意见;

  (七)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民主讨论;

  (八)会议主持人结合与会委员的审议发言进行总结后,与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各委员需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

  (九)宣布表决结果。会后由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草拟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二条 会议资料均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会前应妥善保管,会后交由办公室处理。如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如有需要发布新闻公报的,由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经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审议项目,由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为:由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修订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修订,经修订的章程报区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准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区规划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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