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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07-17 21:2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公安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配合,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的重要举措,是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共同防范和打击欺诈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协作查处、案件移交、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等方面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反欺诈工作合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与省公安厅成立社会保险反欺诈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反欺诈领导小组”),组长由双方业务分管厅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包括省人社厅法制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劳动监察局及省社保局负责人,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刑侦局、经侦局、法制总队负责人。省人社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省公安厅刑侦局为省级层面执法合作的具体联络部门,负责反欺诈领导小组工作推进和落实日常合作事宜。各级部门公安机关应参照省的模式成立反欺诈领导小组,建立紧密协作关系,重视和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二、完善规范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协作查处机制。人社部门通过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和健全监控体系,加强对欺诈案件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联合打击。在办理涉嫌社会保险违法违规案件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户籍、出入境等信息;对可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线索,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就案件性质、证据等问题提出意见;对涉案人员较多、场所复杂的个人住所或者机构场所开展现场调查时,有证据表明涉案人员拒绝调查,可能逃匿、转移、隐藏、故意销毁证据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调查;协调辖区外的公安机关开展协助调查工作。

公安机关加强对人社部门反欺诈工作的指导,在办理涉嫌社会保险违法犯罪案件时,可以商请人社部门协助查阅、复制辖区内涉案社保经办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协调辖区内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涉案单位或者人员的参保信息和领取待遇情况提供查询;协调辖区外人社部门开展协助调查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商请对方协助调查时,请求方应当出具书面协作函;协作方应及时反馈协查情况。遇重大紧急情况时,双方应当立即开展协作调查。双方可以在全省或者部分市县适时联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保持对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的高压态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查办机制,对本省内发生的重大社会保险违法犯罪案件,应联合进行调查打击,并请媒体曝光,对违法犯罪进行威慑和遏制。

三、理顺畅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受理渠道。人社部门在查处社会保险违法违规案件时,认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达到法律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4号) 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应的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提供前期办理案件的相关资料。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移送。工作中,发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向相应的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本省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社会保险违法违规线索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相应的人社部门移送相关线索并提供相关资料。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社会保险违法违规案件由行为发生地或者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向对方同级部门(机关)移送。跨区域的社会保险违法违规案件行为发生地或者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难以确定的,由最先发现案件的部门(机关)负责移送。

受移送方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受移送方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向移送方作出书面说明。对于属于受移送方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包括初步处理结果或者最终处理结果)反馈移送方。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反欺诈情报沟通及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明确此项工作的处室及联络人,定期互通社会保险反欺诈情况,做到情报信息资源共享,原则上每季度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互相交换一次情况信息,如有特殊或重大情况应及时当面沟通。针对工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组织会商并研究拟订相应对策,必要时可联合组织专题调研。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要在不断完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加强信息监控,以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明确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定期比对、筛查、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涉及参保人员公民身份信息以及出生年月、死亡时间等业务经办信息,可根据业务办理时限需要定期交换,保证双方业务开展。省人社厅、省公安厅将联合出台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

五、注重构建社会保险反欺诈长效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采取定期召开会议、函件往来、工作简报、领导互访等方式,及时通报一段时期内社会保险违法犯罪案件情况、作案手段、特点及典型案件,探讨预防和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细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研究合作重点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每年应组织对本地区案例进行搜集、汇总、整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下一年工作思路和计划,及时编印社会保险反欺诈案例汇编。加强对本系统职能部门开展反欺诈工作的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向公安执法人员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提示社会保险案件的风险点,总结和把握案件规律特点,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和执法水平,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要共积极争取社会保险案件举报奖励经费,制定举报社案件的奖励办法,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推动社会保险信息公开,为公众监督提供信息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推动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涉及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的线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2015年7月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有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依法严惩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社会保险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基金总体安全有效运行,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诚信、守法意识淡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直接导致基金多支少收,尤其是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破坏法律秩序,损害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依法予以惩治和打击。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是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履职尽责,密切协作,着力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移送和查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统一。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坚决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

    (一)认真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社会保险欺诈举报、投诉。经检查和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机构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行政部门报告,并将调查材料一并移交。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处理的各类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及时沟通处理结果。

    (二)依法做好案件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立案的,应当及时侦查,查明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并及时告知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三)及时查处非刑事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于欺诈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追缴或追回;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对于当事人逾期并经催告后仍不执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通过行政处理处罚,追缴或者追回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滞纳金应当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罚款应当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三、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及时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和受理立案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细化案件移送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确保案件移送及时、高效。

    (一)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组成专案组,核实案情提出移送书面报告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二)移送案件受理和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三)跨区域案件管辖和移送。跨区域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属地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案件,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跨区域案件管辖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公安机关跨区域调查案件的,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四、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一)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分析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要加强信息情况通报,通过工作简报、信息网络等形式,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联动配合查办案件。要加强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沟通协作,公安机关在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过程中,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查证、提供有关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和证据材料或者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故意销毁证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切实发挥震慑作用,推进建立行政和司法联动打击社会保险欺诈长效机制。

    (三)加强重大案件查办会商。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大案要案,要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查快破。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侦办。要加强案件会商,严格依法办案,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既要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四)健全案件管理和报告制度。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规范、有效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案件跟踪督办和汇总报告,定期上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情况。完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欺诈违法信息记录和使用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强社会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分析和业务培训,总结和把握案件规律特点,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和执法水平。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五、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共同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加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增进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基金安全。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通过设立举报信箱、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以及在政府网站设立专栏等形式,搭建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参保个人、单位、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推进健全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自律机制,加强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要依法受理和查处社会监督举报反映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违规问题,推进建立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查处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从而更好地惩处违法行为、震慑犯罪分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具体负责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组织指导工作。

 

    附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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