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农业农村经济与发展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工作落实。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牵头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统筹全区扶贫开发、协调对口帮扶相关工作和老区建设工作。牵头起草扶贫开发、对口帮扶、老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督查考核评估,指导推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负责全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区级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境内外农业交流合作,参与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十六)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十七)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和跨乡镇(街道)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城、区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八)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九)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区级权限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审核工作,提出区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十)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二十一)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街道)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三)指导水文工作。指导水文水资源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负责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区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二十四)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灌区骨干工程、涝区治理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五)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等工作。
(二十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乡镇(街道)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二十七)开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二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