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根据《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提升服务效率,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介超市实行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开放、有序”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
第三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统一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行政权力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设立依据、所需资质(资格)、服务结果、服务时限、价格管理方式等要素。
各地需新增、修改或取消中介服务事项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更新公布。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标准由负责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资质(资格)类别分别制定,并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发布。
第五条 各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每月编制运营情况报告,报送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审计、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驻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应当符合入驻标准。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入驻中介超市,如需使用总机构资质(资格)的,应提交总机构授权书。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填报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质、注册地、资质(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职业)资格等。
第八条 自然人类型的项目业主入驻填报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地址等。法人、非法人组织类型的项目业主入驻填报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采购受托人等。
第九条 自然人类型的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等实行实名认证,严禁使用虚假信息、挂靠人员信息、资质(资格)借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全省统一入驻标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入驻申请的核对。如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核对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如核对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理由。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公示有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暂停其入驻程序,对其开展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能够入驻并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项目业主入驻后,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中介超市申请变更,因信息变更不及时造成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选取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地为省本级的项目业主,原则上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组织选取活动;注册地或证件地址为省内市、县(区)级的项目业主,原则上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组织选取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的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内容、时限、金额(收费标准)、资金来源、对应的中介服务事项等基本情况;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等要求;
(三)中介服务成果要求;
(四)选取方式;
(五)报名截止时间、选取时间;
(六)回避情形;
(七)项目咨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业主对采购项目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地域、所有制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项目信息的形式核对,如需项目业主补正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核对时间自补正后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因故需取消采购的,应当在项目选取前在中介超市进行取消操作,发布取消采购公告,将取消理由告知已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报名时应当确保满足采购公告全部要求,被发现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报名成功的中介服务机构因故需撤回报名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中介超市进行撤回操作。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采购失败,项目业主可以重新采购。
(一)采用择优选取、随机抽取、竞价选取方式的项目,仅有1家中介服务机构报名或报价的;
(二)采用直接选取方式的项目,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不足3家的。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告知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并重新组织选取活动。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的,项目业主或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申请取消选取结果。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发布取消选取结果公告。
第四章 信用
第二十二条 中介超市实行好差评制度,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评价结果计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首次评价后,60个自然日内可进行一次追加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文档等全过程信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涉嫌存在失信行为的,由交易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如没有发生交易的,由注册地归属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必要时可出具失信行为核查通知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供对核查通知书的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供的,视同放弃申辩权利,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章 投诉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对入驻过程及结果的投诉,应当在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作出有关业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由被投诉人同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
投诉人对选取过程及结果的投诉,应当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前提出,由被投诉项目交易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
投诉人对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事项的投诉,应当在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作出有关业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由被投诉人的同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
投诉人对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人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提起投诉。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通过中介超市系统向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认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的条款;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也可以书面投诉,投诉人为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投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二)投诉人未参与所投诉事项或与投诉事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三)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处理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事项涉及的当事人应当配合投诉受理部门调查取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其放弃申辩权利,依法承担相应后果。
投诉处理需要取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三十条 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受理投诉部门根据投诉处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已经查证属实且已作出决定的,投诉人不能申请撤回。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的,受理投诉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