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审批
五、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由负责该住宅小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用地的同时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手续:
1.省地名主管部门制发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证明书;(验身份证)
3.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属更名的,还应当提交原地名批准文件。
六、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现场勘查→审批→公告→发文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内
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四、申报条件
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三)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六)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材料
( 1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2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3 )登记机关指定的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证明材料
( 1 )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2 )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3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4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5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6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六、办理程序
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审批-发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养登记收费:手续费20元/件,工本费10元/件,调查费220元/件;
八、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一、审批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三、政策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四、申报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五、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情况
6.程章
7.有关表格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区民政局调查核实并进行审批
3、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一、审批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三、政策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四、申报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筹备阶段:
1、筹备社团的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社团的批文
3、社团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4、社团注册资金证明
5、社团章程草案
6、拟任会长基本情况证明
7、《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
成立阶段:
1、成立申请书
2、会议纪要
3、章程
4、会员、理事会名册
5、有关表格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区民政局调查核实并进行审批
3、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