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1、 应建防空地下室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
2、 拆除县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或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3、 纳入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小型人民防空工程;
4、 防空警报、通信装备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准入资格审查。
二、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一式二份;
2、 项目立项批文(原件核准,复印件一份);
3、 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原件核准,复印件一份);
4、 土地使用证(原件核准,复印件一份);
5、 设计图纸一份。
四、 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审批—→验收(缴费)—→发放许可证
五、 收费标准
1、 应建相等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项目,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收易地建设费;
2、 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不含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
7000平方米(含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总建筑
面积的2%计,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收易地建设费;
3、 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不含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
在7000平方米(不含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12元的标准收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