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
三、政策依据
1.《合资法》(第三条)、《合资条例》(第六条);
2.《合作法》(第五条)、《合作细则》(第六条);
3.《外资法》(第六条)、《外资细则》(第七条);
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四、申报条件
1.符合《合资实施条例》第三、四条;
2.符合《合作细则》第二、九条;
3.符合《外资细则》第三、四、五条。
五、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1.请示文;
2.企业名称预登记证;
3.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章程和申请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境外公证、认证);
6.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7.董事会成员名单;
8.董事会成员委派书、身份证明文件;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场地使用证明;
11.设备清单;
12.《环评报告书》;
13.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六、办理程序
投资者提出申请→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说明原因)→审核→主管局领导批准→发文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合作45天、合资、独资90天 单位:工作日
承诺期限:资料齐全的审批合资、独资和合作企业3个工作日。单位: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