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核准、单独审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四、申办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我省认可的广东省内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以下四所: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及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执行,即社会人员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区的在职在编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其他地区的在职在编正式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考试合格:
(1)根据属地化原则,申请人需在本人户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师范院校进行培训,培训成绩在本辖区内有效。2015年全国统考后此类证书将不予承认。
(2)参加国家自学考试获得的“两学”合格证书及《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2015年全国统考后此类证书将不予承认。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五、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3年修订)》(双面打印制成);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七)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八)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九)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六、办理程序:
网上报名网址为“广东省教师资格网”(http://jszg.gdhed.edu.cn)的“网上报名”栏。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照片,大小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现场确认报名时间由各市认定机构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申请人需在当地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报名并完成普通话测试、“两学”补修及体格检查等。
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八、收费及收费依据: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包括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与学历不对应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缴费240元。
2.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两学”课程补修及学历鉴定等费用,应按规定另行缴纳。
九、办理时限:
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每年一次,办理时间由广东省教育厅确定(往年在9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