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府办〔2024〕8号
关于印发《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村集体经济收益与村(社区)干部奖励待遇挂钩指导
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开区、中德产业园)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村集体经济收益与村(社区)干部奖励待遇挂钩指导意见》已经2024年4月17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2024年4月18日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村集体经济收益与村(社区)
干部奖励待遇挂钩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加强农村基层党建为引领,以实现“强区活镇,兴边富民”为目标,抓住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重要机遇,不断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与激励村(社区)干部经营管理质量效能挂钩机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培育农村集体经济“头雁工程”,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内生动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为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机制保障。
第二条 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法规精神,建立健全“市级主导、县级主抓、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工作机制,构建发展农业农村新质生产力格局,加快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年度收益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财务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农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管理成本费用后盈余到账的收入。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
1.经营收入。经营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农户和其他单位因租赁集体土地、物业、设施设备等上交的租金)、劳务收入、发包收入(村集体将集体耕地、林地、鱼塘等发包给农户和承包单位及村办企业等经济组织上交的收入)、居间服务收入、辖属公司经营利润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居间服务已经完成,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2.上交收入。上交收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办企业(含全资、控股、入股)上交的利润等。
3.证券或投资收益。证券或投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有价证券或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证券分红利息,以及证券或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的高于账面价值的溢价部分净收益等。投资损失包括证券或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4.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上交收入和证券或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盈收入等。
农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不含上级下拨的各类扶持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涉农整合资金、财政专项补助、包联单位或企业的帮扶资金以及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各类征地拆迁补偿款、各类惠农补贴、上级表彰奖励资金、社会捐赠款、变卖处理集体资产获得的一次性收益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财政资金对外入股且不直接参与合作项目(产业)经营管理获得的收入。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成本费用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经营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护费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材料费、公共管理和服务费用等。
(三)其他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农业资产的灭失毁损支出、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亏、损失、防汛抢险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罚款支出等。
(四)使用上级下拨的各类扶持资金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不计入经营管理成本。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年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年度收益=经营收益+补助(含各级政府和社会扶持的资金资产、捐赠收入、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等)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上交收入+证券或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可分配收益=年度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其他转入-补助(含各级政府和社会扶持的资金资产、捐赠收入、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等)收入。
年初未分配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
其他转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当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本指导意见所称“奖励”,是指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一村多社行政村经济联合社为股东大会,下同)和“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从当年度农村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中具备奖励空间的条件下拿出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适用人员。
第九条 奖金按年度发放,当期财务年结算并将结果上报所在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审核备案归档完成,在下一财务年发放上个年度,每年可发放1次。发放奖金的前置条件是农村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有盈余,而且当年度该投入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的开支有保障,并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之后,方可发放奖金。严禁农村集体占用其他资金或以举债、挂欠记账等形式支付村“两委”干部和有关人员奖金。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十条 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经营管理作出贡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班子成员、财务负责人,下同)进行奖励,在岗村“两委”干部兼任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班子成员、财务负责人同等享受。鼓励有担当、懂经营、有能力、善作为的村“两委”干部兼任本行政村、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理班子成员。
若存在以下情形,则不得享受奖励:
任职时间不满半年、非正常离任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村“两委”干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分处罚,且在处分处罚期内的村“两委”干部及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被纪委、监委或司法部门立案查处或留置、羁押,在审查期内的村“两委”干部及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干部、挂职干部、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人员,比照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报酬待遇人员的村干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按照“三个区分开”(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原则,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好容错纠错情形。对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中,符合“三个区分开来”和因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非人为因素造成农村集体经济损失的,不予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盈余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质量效能奖。
第十三条 在政策有效期内,以可分配收益盈余最高年份为基数(其中2024年度以2023年度为基数)计算增量,按照当年度可分配收益盈余增幅提取,原则上采取总量控制方式,奖励资金在最高不超过当年盈余总额的20%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每年最高奖励不能超过10万元。
1.当年度增幅在5%(含)-20%(含)的,从当年度盈余总额增量中拿出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奖励;
2.当年度增幅在20%—30%(含)的,从当年度盈余总额增量中拿出不超过15%的比例进行奖励;
3.当年度增幅在30%以上的,从当年度盈余总额增量中拿出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奖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盈余及增量、增幅情况以镇(街道)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等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审定的清产核资、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分配需科学合理,综合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贡献大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量、成员股和集体股持有比例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的分配额度不得超过平均奖金的2倍。原则上避免平均主义。
第四章 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 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奖金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村多社的行政村,优先在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施,一村多社行政村暂无可分配收益的条件下,积极创新探索,可发挥一村多社行政村经济联合社公司化运营机制,统筹辖属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源、资产、资金等要素,谋划发展新业态、新赛道、新模式,培育新动能,实现一村多社行政村经济联合社经营性收入。
第十六条 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奖金主责是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主抓是区委和区政府,奖励报酬发放由镇(街道)负责审核把关。发放一般应按盈余汇算、村级申报、镇级审核、奖励公示、奖金发放、备案管理等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1.盈余汇算。每年年度财务决算完成后,由村党组织牵头对本村上年度农村集体经济收益进行汇算,并上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所在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镇(街道)应加强指导监督,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和财务公开等工作,形成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并反馈各村。
2.村级申报。每年3月底前,符合奖励条件的村(组),严格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和“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党组织提议、“两委”会议商议后研究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奖励范围和具体人员奖励金额等,形成初步奖励分配方案,报镇(街道)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等部门初步把关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成员收益分配方案和奖励分配方案、奖励人员名单及具体金额等。
3.镇级审核。镇(街道)组织党建、民政、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等部门成立审核组对申报村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村级财务管理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经营质量效能情况以及奖励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验情况和奖励分配方案一并提交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审议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批复形式反馈至申报村。
4.奖励公示。各村应将成员收益分配方案、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奖励方案、奖励人员名单及具体金额等在村务公开栏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5.奖金发放。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将奖励资金发放至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并及时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奖励资金应为个人税前收入。
6.备案管理。村要将有关成员收益分配方案、奖励方案、年度农村集体经济财务报表等资料存档,以便审计审查,同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送镇(街道)备案。镇(街道)要及时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报送区组织、民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村账镇代理”制度,镇(街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汇算、管理、使用的审查监督。区级组织、民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区、镇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情况纳入区、镇(街道)、村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村党组织和个人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涉农社区可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积极拓展创收渠道,发挥社区资源、人才和资金等优势,参照本指导意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对于其他已由农村集体经济承担的年度奖励,与本指导意见所称“奖励”,只能二者取一,不可叠加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期限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有关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办,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皇冠体育,皇冠体育平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