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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认定标准及申报程序信息 | 发布时间: | 2016-11-28 |
(一)相对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
当前,全国以及我省对贫困对象的认定最关键的指标是收入指标,也就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我省是以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2014年不变价)作为相对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转移性支出。
(二)相对贫困人口入户核查方法
核查相对贫困人口,最根本的是要准确核查其具体的收支情况,要通过上门入户,向农户详细了解家庭收入支出的情况,进行比对核查,筛选过滤,去虚存实,去伪存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在实际工作中,除了认真与农民核对收支情况外,还可通过“四看”、“五优先”、“六进”、“七不进”的方法进行把握。
(三)相对贫困人口的确认程序
相对贫困人口的确认,必须按照《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规定程序,严格执行村民申请、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评议、村委会公示(公示7天)、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程序,不得合并步骤,不得简化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纂改数据,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监督。